商家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将受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施行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去年315开启实施,“七天无理由退货”由此全网执行。为进一步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新消法”,近日正式出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明确了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会遭受的相应处罚。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针对咱们熟悉的网络购物、以及电视、电话订购等非现场购物场景,《处罚办法》给出了具体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办法。比如“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全文在此)。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在接受京华时报时也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处罚办法》细化了经营者不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对此行为明确规定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整体来看,《新消法》对网购用户提供法律保障,即将实施的《处罚办法》对商家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