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CDR登记结算细则意见稿出炉,为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2018-05-22 14:56:34 2点赞 20收藏 0评论

继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5月21日,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日。

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则,《登记结算细则》的出炉也意味着中国存托凭证(CDR)距离正式落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境内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细则》共计四章28条,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CDR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Shanghai-London stock connect,指上海证交所和伦敦股票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业务模式,《细则》也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登记与存管细则

细则明确,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将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存托凭证的所有登记申请人,包括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持有人,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登记的主体,都采用申报制,审核权归中国结算。

单就存托人方面,内容规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存托人需提交初始登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始登记,而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前,还应当先与中国结算签订服务协议。

存托人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有: (一)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三)证券登记申请; (四)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时,若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凭证,中国结算会根据存托凭证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而对于协议转让、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以及因协助执行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则另行办理。

内容明确,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除了提供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外,中国结算的服务还包括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向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凭证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等。

结算与交收细则

细则明确,中国结算以人民币作为存托凭证的结算货币,并实行分级结算。

对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参与人也是需要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按照债券以外其它品种的比例计收,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权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

境外发行的约定

细则明确,以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结算的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登记结算事宜,适用中国结算有关规定。但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事宜,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关于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问题,《细则》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一是对于CDR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有关项目设臵和标准均原则比照A股设定。其中,对于A股收费标准中原先以面值为计费基础的收费项目,参考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 等境外存托凭证不设面值的实践做法,需CDR部分登记结算收费项目的计费基础相应改为按份数收取,费用标准实质不变。

二是对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委托或授权中国结算代为收取的费用(例如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

三是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在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前,中国结算按照现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新鲜热门的金融头条,及时实用的支付消费提醒,尽在金融资讯!

金融资讯新鲜热门的金融头条,及时实用的支付消费提醒,尽在金融资讯!www.smzdm.com去看看


展开 收起

文中相关商品

0评论

当前文章无评论,是时候发表评论了
提示信息

取消
确认
评论举报

相关好价推荐
查看更多好价

相关文章推荐

更多精彩文章
更多精彩文章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20
扫一下,分享更方便,购买更轻松